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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本经商行诈骗 法网难逃获重刑


作者:钟花 日期:2005-6-15 8:48:14 来源:本站记者 阅读次数:

  近日,县人民法院对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涉嫌合同诈骗、票据诈骗罪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以票据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6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7万元;退赔四名被害人共计54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1999年下半年,被告人杨某因自己无钱做生意,得悉福建武平某神香厂库存不少成品香和原材料,可以出售成品香变现。便于同年9月18日与该厂代表肖某签订承包该厂经营权的"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为一年,由该神香厂提供厂房、供电设备和月息1分周转金20万元(以库存成品香及原材料盘存折款),被告人自备不低于5万元的流动资金,被告人按实际出售的神香每吨上交工商、税收、厂房水电等费用500元给神香厂。合同签订后,杨某即从神香厂以4200元每吨的价格提出神香成品,并以3100元每吨的价格低价销售,销售货物后,采取先部分履行合同上交货款取得该厂信任。1999年12月,被告人又以货款无法回笼,经营周转资金不够为由,使神香厂将提供给被告人的周转资金扩大至30万左右,被告人为能现金结算货款,继续将神香厂产品低于出厂价销售,由于被告人收取货款后不上交费用,致使按合同约定被告人应交给神香厂而未交款项金额越业越大。2000年5月20日,被告人和神香厂代表肖某经结算后又签订一份补充合同,杨某除欠发包方30万元周转金外,尚欠借款、代发工资款等15万余元,发包方为了约束被告人欠款提货,要求被告人在分期还清欠款的同时以现金提货,此后,被告人又以支付原材料款为借口向发包方借款1万元。被告人根本无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于2000年6月28日以外出采购材料为由,一去不返。经有关部门价值鉴定,该神香厂库存的产品及原材料等价值16.5万余元。案发后,已追回现金7000元归还该神香厂。
  另外,经查实,被告人杨某于2003年4月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注册登记成立北京市味永鲜商贸有限公司,自任法人代表。同年10月至2004年5月被告人从北京市另一某商贸有限公司调进"老干妈"辣酱系列产品,并以现金结算的方式取得对方信任后,从2004年5月至7月,被告人采取收到货物给付欠条的方法六次从该公司调进价值20余万元的"老干妈"辣酱系列产品进行低价销售,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挥霍及偿还个人债务。同年7月,杨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某支行营业部开启帐户名为北京市味永鲜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户头,并于同年7月26日签发总金额为20.182万元的工商银行转帐支票六张给该公司换取欠条六张。案发后追回价值2.8万余元的赃物。同时,杨某还以调进鸡精、豆沙等调味品,以及进花生米等形式向另外两名受害人签发空头转帐支票约共计7.6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却以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周转金3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发头支票,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7.73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票据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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