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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县委陈盛仪书记深入县直部门调研时提出:各级干部要有只争朝夕的精神、要有迎刃而上的锐气、要有巧破难题的智慧、要有争打头阵的胆略、要有敢为人先的气魄、要有创新开拓的意识、要有立志干大事业的胸怀、要有争立头功的境界。为贯彻落实“八要”精神,打造一个议发展、谋发展、促发展的平台,特开设“领导干部论坛”专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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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平县促进工业集中区投资与企业发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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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投资者到我县青云山、岩前、十方工业集中区投资兴业,结合本县的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准入条件和要求 1、符合集中区产业布局的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经集中区管委会允许的限制类项目。 2、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500万元以上。 3、厂房建设要求为标准化钢框架或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二、土地政策 4、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提供完成审批、征地、拆迁“三通一平”等工作的项目用地(“三通一平”具体为:通路,道路通至厂门;通电,高压线路通至企业专用变压器;通水,工业用水、生活用水及排污管通至厂围墙边;一平,厂区按集中区规划进行土地整平)。 5、项目用地实行出让供地方式,出让时限为50年。 6、按合同约定期限建设(投资者接到项目用地开工通知书之日起,固定资产投资500—1500万元的8个月内完成;1500—3000万元的12月内完成;3000万元以上的18个月内完成),符合投资强度要求的项目,2007年12月31日前签订合同并确保开工建设的土地出让价格由政府贴补至1万元/亩。已开工建设,但建设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未完成合同约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的用地,投资强度不足部分,土地出让价格按开发成本收取:青云山工业集中区按12万元/亩收取,岩前、十方工业集中区按10万元/亩收取。 7、对经核定达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要求并在约定时限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用地,给予办理土地使用证,办证税费由投资者负担。 8、投资者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按合同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若收到项目用地开工书通知后三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取消供地,由管委会收回另行安排。 三、财税政策 9、新办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内资企业,享受“老、少、边、贫地区3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0、新上工业企业(采矿业、冶炼业项目除外)自实现第一笔销售收入之日起三年内,凡年度缴交税收(不含代扣代缴税收和稽查补税)中县级收入部分达10万元以上的,按超额累进比例奖励,即: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部分奖励20%;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部分奖励35%;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50%。对直接收购农户农产品进行深加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在上述基础上增加20%的奖励比例。 11、进入集中区企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建筑工程定额测定费(县级收入部分)及土地初始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与项目相关的服务性收费。 12、鼓励企业争创名牌和著名商标。对获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按《龙岩市促进投资与企业发展的规定》予以奖励;对获市级知名商标的,奖励1万元;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获绿色产品标志认证的,奖励2万元,获有机产品标志认证的,奖励3万元。同时获得多项荣誉的企业,按最高荣誉给予一次性奖励。 13、对于采用高新技术,并在“6.18”项目成果交易会上与科研院校对接的项目,给予优先申报省项目成果转化扶持资金。向中央、省、市争取的国家鼓励的产业扶持资金,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全额拨付给企业。 四、水电政策 14、工业用水现行价格为0.90元/吨(不含污水处理费),生活用水现行价格为0.80元/吨(不含污水处理费)。若遇价格调整,则按新价格标准执行。 15、工业用电按现行大宗工业用电价格执行,根据不同电压等级价格为0.495-0.525元/千瓦时(不含基本电费16元/千伏安/月),并实行峰谷优惠电价,幅度为30%。若遇价格调整,则按新价格标准执行。 五、服务与管理 16、企业涉及的审批事项和有关手续由县招商局、集中区建设管委会和引资单位实行全程无偿代办服务。 17、企业用工方式、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由企业自行决定。 18、在集中区总体环评的基础上,对每一个进入集中区的项目简化环评手续。即属报告书项目简化为报告表,属报告表项目简化为登记表。 19、有关部门确需进入集中区企业开展检查工作,必须经集中区管委会同意。 20、对集中区企业实行重点联系制度,由政府颁发“重点保护企业”牌匾,并确定一名副处级领导挂钩联系服务企业。对投资者县政府颁发《武平县投资商贵宾卡》给予特殊保护措施。对企业的员工,其子女入学可享受集中区当地居民子女待遇,企业法人代表子女入学可自主择校就读。 21、建立企业参与投资环境监测评估工作制度,每年由县效能办组织企业主对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服务企业的情况进行工作评议。 22、对产业关联度强、效益好的重大投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特殊优惠政策。 23、集中区外新上及现有企业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矿山开采除外),除本政策第一条“准入条件和要求”及第二条“土地政策”外,可按照本政策其它规定执行。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集中区政策规定与本政策相抵触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 |